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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空间设计规范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editor-Y 人气:7335 发布时间:2013-12-03

 

4.1.1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防火、安全分区。

4.1.2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来合理分配,各部分可根据需要取舍和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招牌、广告均应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凸出的招牌、广告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并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4.1.4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外地面不宜小于0.20m

2   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设施;

4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4.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8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宜设顾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按所售商品和规模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应小于或等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附近应设与之相配合的楼梯。

4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贯通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1.9  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0  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12 商店建筑设有空调或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2  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4.2 营业部分

4.2.1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4.2.2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4.2.2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如:

 A.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1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2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的减不大于20%

3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4.2.3

通风方式

自 然 通 风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空气调节系统

单面开窗

前面敞开

前后开窗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1

2.51

41

51

不限

最小净高(m

3.20

3.20

3.50

3.50

3.00

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并且有人工采光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所附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

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

3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3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6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4.2.7

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

注:1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 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2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3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挑选时要求。

4.2.8  联营商场、购物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2.9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店铺的作业运输在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  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

4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  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4.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4.2.10

通 道 名 称

最小净宽度(m

1.主要通道

4.003.00),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1/15

2.次要通道

3.002.00

3.内部作业通道(按需要)

1.80

注:1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2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算。

4.2.11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顾客设置顾客休息厅、吸烟室等。顾客休息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

2  宜设服务问讯台,应设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

4.2.12 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宜有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设施;

4 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5 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以上时,宜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

6 在有条件的大型或高档商店,宜独立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应有特殊的标志及说明。

4.3 仓储部分

4.3.1  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卸货区和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

4.3.2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销售区,宜设置货运电梯,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存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  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4.3.4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4.3.4

通 道 位 置

净宽度(m

1.货架或堆垛与墙面的通风通道

0.30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

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

  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1.501.80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2.50

注:1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2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4.3.5  库房的净高应为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  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3.6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4.4 辅助部分

4.4.1  大中型商店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 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

4.4.2  商店应设置适当的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空间等职工福利用房。

4.4.3  商店宜设置职工卫生间,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4.4  商店内部每层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并妥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符合文明、卫生和环保的原则。

4.5 专业商店

4.5.1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基地所限需在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

2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3  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

4.5.2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部分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

3  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  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4.5.3  中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2  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3  饮片、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4.5.4  西医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2  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4.5.5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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